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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路**路至**路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1毫克/100毫升。

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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