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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系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8mg/100ml,系醉酒。

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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