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村**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21分,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Y“哈飞”牌蓝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新泉北路嘉瑞大厦口路段时,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交警四大队民警将毕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