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3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冀F*****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隆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毕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82.2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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