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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中华北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42mg/100ml。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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