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宾馆,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3时38分,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蒙E*****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巴彦托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金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69mg/100ml。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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