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酒后驾驶苏B1****小型轿车从溧阳市上河城出发,沿清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泰路泓口小学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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