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220381197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酒后驾驶***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岭东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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