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黑色现代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广宗县**乡**桥南侧时,被广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鉴定,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醉酒驾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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