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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二环路玉林生活广场路口出发,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提取毕某某的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4.4毫克/100毫升。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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