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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别名毕某某甲,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新巴尔虎右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大街******,现住新巴尔虎右旗****小区**号楼**单元**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醉酒驾驶白色吉*****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阿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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