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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桐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家住本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日23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桐城市双港镇白果村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果村村道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桐城市交警大队民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对毕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毕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毕某某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2019年04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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