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8********,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辽宁省兴城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于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十五万元现款购买抚宁区留守营镇南街如意家园5栋1单元402楼房一套。此房自购买后一直闲置,但在2018 年12月30日发现此房被法院查封并被更换锁芯。经向抚宁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得知此套房产于2013年归属刘某某所有,并因其他债务纠纷己被法院查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此房被查封,该公司对此房产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以秦皇岛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此公司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名义于2015年8月18日以十五万元价格出售给赵某某、于某某夫妻,并与二人签订了售房合同。赵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孙某某供述了在明知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套房产出售给于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但上述行为均为其公司老板毕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称对上述情况不知情。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赵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交款9万元存公司财务贾某某账户,后由贾威账户转至毕某某账户。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2、2015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本已抵押出去的留守营如意家园6栋3单元202房以十五万元价格出售给留守营镇郭营村杨某某,并承诺20个月交房。但是在期满后孙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被害人杨某某一直无法取得该套房产。2019年1月21日,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杨某某签订房屋回收协议,承诺在两个月内将杨某某房款及损失补偿给杨某某。但是期满后仍未履行。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3、2014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孙某某从邸某某手借款40万元用于人工费用,同时用如意家园3栋2单元102室、402室抵押做为保证金,但邸某某在2015年发现此两套房产已被毕某某、孙某某转卖给他人。
4、2016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孙某某从周某某处借款7万元,加2万元利息,孙某某给周某某出具9万元收款收据,并跟周某某签订售房合同,将如意家园5栋1单元601抵押给周某某,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三个月期满后如到期不能还款,购房合同生效。但借款期限到期后未能还款,且周某某发现此套房产已被毕某某、孙某某抵押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赵某某被骗部分:被起诉人孙某某经请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后,向被害人赵某某高息借款9万元,承诺二十个月的利息6万元,合计15万元签订了购房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即视为购房合同生效,同时该二人隐瞒了以抵押的如意家园5-1-402房产系被法院查封的瀚坤地产公司前任老板刘某某财产,采用欺骗的手段与赵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现有证据能证实二人借款主要是用于该小区后期的建设工程款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没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携款逃匿等行为。毕某某辩解与刘某某有口头协议可以处置该处房产,现无刘某某证言证实,是否属实不能认定,故毕某某是否有权处置该房事实不清;案发后孙某某、毕某某二人已经将房屋交还给受害人,履行了购房合同,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杨某某、邸某某、周某某被骗部分:三被害人都系借款人,其与毕某某、孙某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抵押,并承诺不能按期还款,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借款期间,二人将抵押的房屋重复抵押,或再次售出,因借款都用于本小区建设后续工程用款,该抵押的房产没有产权许可及作抵押登记,被抵押的房产,二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处置的权利,以及处置后款项的具体用途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具有挥霍或者逃匿行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毕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客观上其是否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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