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毕**,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北京市通州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盛频,男,云南瑞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0710311648。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唐**(另案处理)为总部位于缅甸联邦共和国迈扎央的“新百威”赌场同时上线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创建660888账号,名称为“唐姐”,同日发展毕**为二级代理,代理账号888055,名称为“哥们儿”。二人约定如果毕**能介绍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将从参赌人员所输金额中提成13%给毕**。同日,毕**将王**推荐给唐**,唐**将为王**设置为三级代理,并将毕**、王**、王*设置为同级会员并逐级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不起诉人毕**接受王**、王*的赌资后连同自己的赌资通过银行账户及手机微信转给唐**在新百威赌博网站账户上充值,三人进行网络赌博。经丽江市公安局电子勘验,唐**660888代理账号从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总押码14102350.00元,总洗码12805850.00元,洗码费115252.65元,“唐姐”占股70%,占股收益206139.65元。从6月1日至6月3日总押码、总洗码均为8000元,洗码费72元,占股收益5549.60元。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毕**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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