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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银泰三层同年无限娱乐场内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毕某某用脚踢王某某胸、腹部,致王某某左侧第3.6.7肋骨骨折,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得到的谅解。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一次性进行了赔付,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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