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扎西镇**村**村民小组**号附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过生日,在与丈夫周某某等人在威信县麒麟社区龙亨KTV银座包房内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发现周某某与蒋某某进入包房卫生间并把门锁上,怀疑两人在卫生间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卫生间门打开后,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即上前对蒋某某实施殴打,致蒋某某腰1-3左侧横突骨折,头皮损伤。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此次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