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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系威海**集团职工。该于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在威海市**镇**酒店门前,毕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致杜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毕某某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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