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月2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1时15分许,在襄汾县**内广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与赵某某(二人为货车司机)因行车产生纠纷,后发生打架,毕某某持羊角锤将赵某某左胳膊致伤,赵某某将毕某某左膝盖处致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毕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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