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一方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菊花石大厦小时光清吧因被害人唐某某要跟其同一桌喝酒等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互相推搡。后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唐某某推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用手推倒被害人唐某某,致其摔倒在玻璃广告牌上,造成唐某某腿部、腹部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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