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基建科员工,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育文,江西求正沃德(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8日向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日,因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于2002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高档纸、纸板及自制浆的生产和销售等。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自2017年7月起任公司生产处基建科科员,被授权管理公司磅房的账号和密码。
江西**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系含有银、钴、铬、铜等的有害物质。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对上述污泥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但为降低污染防治费用,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长期将大量污泥委托他人外运出厂处置。2014年9月以来,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南昌**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将污泥外运出厂后直接倾倒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村**厂附近等多个地点。其中,毕某某具体负责外运污泥的数量统计和运费申报工作。
2018年6月20日左右,污泥倾倒事件被中央环保督导组发现。同月22日上午,贾某某(另案处理)紧急主持召开会议,指令毕某某等人销毁、藏匿公司污泥外运相关证据,阻挠执法部门对污泥倾倒事件的调查。
2018年6月下旬,毕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时任江西**公司总经理的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单位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经鉴定,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郭某某等外运倾倒的污泥总量为503,404.533吨,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22,722,493.58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010,973.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鉴定费用估算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倾倒场地的污泥污染物性质系一般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任职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单位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江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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