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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71997********,哈尼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束某某,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与王某某(另处)至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忆耕园农家乐盗伐被害人唐某某的朴树一棵、樟树一棵,并运走。经鉴定,被盗树木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

后毕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毕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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