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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通辽市库伦旗****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份,孙某某、纪某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得**镇**村集体的同意,擅自将该村集体松树出售给毕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孙某某、纪某某、毕某某三人涉嫌犯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毕某某是通过纪某某联系购买**镇**村集体的松树,其没有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纪某某告知毕某某该松树的所有权已落到个人名下并可以采伐,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本院认为,奈曼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奈曼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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