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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组**号)。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附近,趁人不备作案4起,窃得外卖4份,分述如下:

一、2020年5月14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B座楼下,趁人不备窃得龙虾外卖1份。

二、2020年6月1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A座楼下,趁人不备窃得牛排饭外卖1份。

三、2020年9月19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B座楼下,趁人不备窃得烧烤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128元。

四、2020年9月21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解放路非机动车道附近,趁“饿了么”外卖配送员取餐,窃得麻辣烫外卖1份。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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