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4日,毕某某受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的委托,与在广州市花都区**老人院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助理的同案人邹某某,在处理该养老院一位名叫李某甲的长者死亡赔偿事件中,利用职务便利,与**老人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收取了该养老院赔偿给李某乙的慰问金12万元。后同案人邹某某从中拿走7万余元,并私下给毕某某9000元好处费,致使李某乙只收到4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