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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0号

被不起诉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7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甲公司全面工作。2017年年中,毕某某与广州市**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业务员协商并签订协议,由*乙公司替*甲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事成之后将政府给付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分五成给*乙公司。*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制作了虚假申报材料,如*甲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企业缴纳个税的人数实际为2人,利用人工修图技术修改成10人。毕某某明知*乙公司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仍对申报材料签名确认。*甲公司使用虚假材料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骗取财政奖补贴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取得赃款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乙公司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2月3日,警察在广州市番禺区**街**商务广场**层**房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抓获毕某某。

2020年1月8日,毕某某家属将赃款人民币30万元退至佛山市公安局专户。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赃款人民币30万元现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专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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