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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刑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5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委**组**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算命、塑造佛像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世界屋内,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000元,所得赃款被其花销。案发后,毕某某的儿子代其偿还被害人人民币24,000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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