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20**********,汉族,河北******学院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于2019年3月参与到电信诈骗团伙内部的将非法骗得的赃款体现转账的犯罪环节中,其团伙内部按层级区分、各级按一定比例对赃款进行提成,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被不起诉人参与对郭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等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701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