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3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村**号毕某某家进门左边右上角床边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支1支。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自制前装填式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安装底火击发射击的条件,安装底火击发时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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