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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5********,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等电鱼工具至屯溪区新安江水域花山大桥下游800米处下草市北边河域电鱼,12时30分许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毕某某电鱼的工具及渔获物1.905千克。新安江屯溪段所有水域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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