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4********,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监测站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明知太阳锥尾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秦某某处收购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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