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1********,汉族,大专,山东寒亭某某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时任山东寒亭某某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部长的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受执行厂长韩某某安排,由于某某提供客户,寒亭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包装袋、相关手续,在无食盐生产、批发许可的陈某某的某某加工厂内灌装盐,以寒亭某某有限公司日晒盐名义对外销售,共计销售748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行为违反食盐专营相关规定,但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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