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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青岛市**有限公司护林防护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甲与被害人毕某乙在青岛市李沧区**山林防火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至**处,毕某甲用右拳击打毕某乙左胸口致其倒地后又踢踹毕某乙,致毕某乙左侧第2-5肋骨骨折、腰椎L4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毕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毕某甲赔偿毕某乙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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