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乐山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乐山市全市禁渔期,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2018年5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毛某某二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五通桥区杨柳湾大桥下涌斯江水域电鱼时,被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