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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串通投标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373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传媒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南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天,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重新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系江西**传媒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2012年7月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江西**传媒有限公司(已被不起诉)为中标江西**电视台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已被不起诉)将事先获取的合作单位广州**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信材料交给毛某某及公司员工万某某、吴某某(均已被不起诉)等人用于制作投标文件,并分别指派毛某某、万某某、吴某某及公司员工周某某、李某某年某某(均已被不起诉)等人以江西**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身份,参与江西**电视台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其中以江西**传媒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七次,以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公司江西**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一次,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陪标中标一次。经司法会计鉴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10271.85元。其中毛某某参与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受余某某指派同周某某、李某某分别以江西**传媒有限公司、江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设备有限公司的身份,参与江西**电视台“移动电视无线移动高清节目录制转播车系统采购项目”的投标,江西**传媒有限公司以最低投标价格人民币1969097元中标。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本院认为江西**传媒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扰乱投标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身为该公司员工,系直接责任人员,但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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