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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萍,系梅州市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赣F2****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梅龙高速西行K80 +260M圣人山隧道内时,被卢某甲驾驶乘载四人(吴某甲、吴某乙、卢某乙、卢某丙)的粤ME****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卢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吴某甲、吴某乙、卢某乙、    卢某丙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韩江司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卢某甲系机械性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吴某甲、吴某乙、卢某乙三人的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均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卢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吴某甲、吴某乙、卢某乙、卢某丙四人无责任。

2019年12月17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第44149612018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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