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9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3****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26分许,途径兰溪市环城西路兰江街道长岗村路口,与横过路口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照明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灯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上行人动态,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某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款共23万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其他加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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