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赣M*****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新建区望城新区坚磨大道维科电子产业园工地内道路左侧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距离北门二十米处会车后起步继续行驶时,遇黄某某沿该工地内道路同向步行,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未注意车辆右前方安全,驾驶的货车右前侧车头直接碰撞行人黄某某后继续碾压人体,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案发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过失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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