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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赣******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严重超载)沿瑞金市沙洲坝镇冷水排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7时55分许行驶至瑞金市沙洲坝冷水排小组路段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右侧同方向宋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并碾压,造成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2月9日,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2020年12月22日,毛某某与宋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宋某某家属对毛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毛某某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毛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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