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沿庆元县**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号门口路段时,因避让停放路边的姚某某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刮撞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2019年10月14日,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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