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2525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庆元县**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现住庆元县松源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沿庆元县**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号门口路段时,因避让停放路边的姚某某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刮撞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2019年10月14日,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