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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甲,女,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顺市公交总公司**路公交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号附**号,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贵G06****号大型新能源汽车(**路公交车)由原青松烟厂方向往北二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星火路**路公交车终点站门前左转弯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由天安驾校方向往城市服务学校方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经医务人员确认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毛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肇事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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