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豫HN****/豫H****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在327国道与208国道十字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田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田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毛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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