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安市****中学教师,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号。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艾某某,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38分许,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海安市墩头镇吉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庆村8组地段左转弯向南行驶出道路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让行人优先通行,所驾车辆前部与亦经该地段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致陆跌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4日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施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等笔录;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

7.海安市公安局出具发破案经过、海安市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海安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海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诉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