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3********,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中共党员,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J****9)由武穴市花桥镇回武穴市区。当车行至顺高路与刊江大道交汇路口处时,因下雨影响视线,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的车辆将行人赵某某、何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送至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在急救中心等待民警将其带离。

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赵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赔偿赵某某亲属63万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信息;(2)到案证明;(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图;(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鉴定意见:(1)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1)事故现场照片彩印件;(2)讯问视频光盘。5、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