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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住贵溪市**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成立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某某本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2014年左右,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被毛某某丢失了,于是毛某某在贵溪市**弄私刻一枚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2018年4月15日,毛某某用伪造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贵溪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经鉴定,2018年4月15日《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上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印章印文,与2016年4月7日贵溪市**局档案号**《副卷》中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6年4月,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黄某某经营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某某经营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经营的贵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并后的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毛某某;2018年10月29日,毛某某退出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合作协议、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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