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某、舒某某(均另案处理,下同)为寻找房源,主动联系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索要安吉小区名单,后毛某某授意汤某某(另案处理)将安吉***小区、安吉****小区的别墅、排屋业主名单通过微信以照片、电子表格的形式发送给田某某,将安吉****小区的别墅、排屋、***小区、***园的业主名单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发送给舒某某,涉及财产信息共计100余条。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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