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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房产**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月、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店)为进行营销,非法向赵某某获取安吉**家园、**家园、**苑、**居、**郡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0余某某,其中包含**园**苑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300条左右。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未征得公民同意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做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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