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毛某某,女性,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2000********, 汉族, 高中文化, 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吴某某(另案处理)成立贵州黔广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自己从房屋销售公司工作期间私自拷贝的贵阳市楼盘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牟取不当利益。吴某某招募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毛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员工,安排员工在各个房地产群里面发布“需要电话资源找我”等信息,后需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加员工的微信,双方商谈好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和价格后,员工将吴某某微信二维码发送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再通过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客户”完成交易。现已查明吴某某、毛某甲毛某某以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毛某某通过微信与谢某某商谈好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和价格后,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毛某某将吴某某的微信推荐给谢某某,谢某某再将吴某某的微信推荐给其公司员工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1400元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将对方购买的“观山湖1.2w商业机密”、“南明区商业机密1w”文件数据通过 QQ邮箱发送给陈某某,陈某某将公民个人信息打印好后交给谢某某。经去重审查,吴某某(另案处理)、毛某甲毛某某贩卖给谢某某的“观山湖1.2w商业机密”、“南明区商业机密1w”文件中,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姓氏、年龄、手机号等合计22389条。
本院认为,毛某甲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本案中受雇于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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