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厂退休职工,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本市乘坐17路公交车时捡到被害人涂某某遗失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5元、江西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当日12时50分许,毛某某在本市建设银行东湖支行通过ATM机分两次将涂某某江西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万元取出后将银行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钱包一同丢弃。同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205元。
本院认为,毛日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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