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从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西侧毛家饭店附近人行道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被查获。经对毛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