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有限公司**。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本市重庆南路、徐家汇路路口处执勤设卡,发现一辆牌号为沪NR****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轨迹不大正常,民警即上前拦下该车,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毛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多次供述,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酒精测试仪结果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mL。
3. 证人贺某某、丁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证实了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查获的事实经过。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驾车后被民警依法检测的经过。
5.户籍资料、驾驶员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6. 重庆南路、徐家汇路匝道口路面监控视频,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系沿重庆南路地面由北至南行驶至重庆南路、徐家汇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系初犯,且没有从重情节,其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鉴于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系案发前一日下午饮用啤酒、在单位工作至次日凌晨驾驶车辆回家,认为酒精代谢已经完毕才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不大,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不高,车辆行驶距离不远,犯罪情节较轻。其又系**有限公司的**,对其不予起诉能够更好的在疫情期间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训诫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训诫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训诫书
被训诫人:毛某某
案由:危险驾驶
毛某某:
刚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宣读了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开展训诫。
醉酒驾驶从2011年入刑至今已经八年,相关法制宣传可谓妇孺皆知。可是你依然无所顾忌,酒后在中心城区驾车,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醉酒的标准,本案本应移送起诉至法院,科以刑罚。然而我们注意到你系案发前一日下午饮用啤酒、在单位工作至次日凌晨驾驶车辆回家,认为酒精代谢已经完毕才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不大,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不高,车辆行驶距离不远,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所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作为**有限公司的**,对你拟不予起诉能够更好的在疫情期间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你本人也表示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愿意认罪认罚。鉴于你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我们对你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你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你的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刑律认识不清。法律面前无小事,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愿意给你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真心希望你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真心悔过。 希望你能踏实做事,诚实做人,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希望你能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训诫人:卫震涛
训诫日期: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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